2010年10月14日星期四

未雨綢繆

「35歲的W兩年前在本港公立醫院完成變性手術,持女性身分證生活。W在手術後4個月,其律師去信婚姻登記官查問可否與男友結婚,對方回覆「不可以」,理由是W本身是男人,不符合條例中所指「女人」的定義。 W遂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高等法院裁定W敗訴。」- 《明報專訊》

今天 lunch 的討論話題 - 應否讓變性人結婚。 成枱人都認為事件中的變性人仍是男人,不應該跟男人結婚,如不,就等於同性婚姻,當然他們也很反對同性戀,他們你一句、我一句,我一邊吃一邊皺皺眉頭,吃過糖水後,終於忍不住加入戰團「政府資助她做手術,之後讓她在身份証及學歷証明上更改性別,那不是認同她是女人嗎? 如果政府不認為她是女人,為何當初讓她由男變女、又讓她在身分証文件上作出改動?」全枱人 ignore 我,只有其中一位同事很奇怪的望著我說:「後生 D 果然有不同見解,我個女都好似你咁講。」哈! 我大你個女17年,你跟我相差只有10年,在座有半數跟我差不多年紀,這好像不是年紀的問題喎!

坦白說,如果香港在這個問題上跟隨一直沿用的英國案例,好 out 囉! 人家英國政府也立法成立了性別確認委員會,只要向該會伸請証明書,就可以以新性別結婚。 中國雖然是一個守舊的國家,但中國以及其他華人聚居的地方如台灣、新加坡,都准許變性人婚姻,為什麼香港這個國際大都會不能夠? 實在不明白香港人骨子裡頭何以那麼守舊又不講理?

認識有一個朋友,她本身已經有自住的物業,幾年前開始,她打算跟女友再買多一個物業,當時她說,那是為了萬一將來自己有什麼三長兩短,女友也有物業可以收租過活。 明知身處的社會沒有什麼法律可以保障自己跟同性伴侶,便要靠自己想辦法,要不你就自立遺囑,否則你要為自己跟伴侶比平常 couple 考慮更多利益因素。

說我現實又好,計較又好,我也有為自己想過,不過為自己將來作打算也很正常吧? 雖然朋友說我根本不用擔心,就算將來被人踢出家門 (我睬過你把死人口,吐口水講過),隨時也可以搬到女友家,又或者什麼時候喜歡搬到她家也行,但我總覺得沒有安全感,不是沒有家的感覺,只是一想到…touchwood… 萬一女友有什麼事,我還是不能住下去,沒有繼承的權利 (不要說房屋就連醫療、簡單至報稅也是零權利) 。 不是想比其他人多想一步,而是這個社會逼你一早綢繆。

其實就相等於點解咁多港女要層樓揸手都係咁解,又或者點解咁多人鍾意買樓多過租樓。 你租來的地方,始終是別人的,隨時可以被收回,就連你想怎樣裝修也不行 ; 相反,物業紙上有你的名字,這一大塊磚頭都是你的,是真的「實實在在」。 由始至終我也覺得有自己有瓦遮頭的地方才是最重要,不過我覺得靠自己買磚頭比起等人送層樓更可靠,因為不是每個人也有那個福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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